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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签订赔偿协议后反悔 起诉终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3-03-0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刘某驾驶摩托车将李某撞伤,后送至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刘某的父亲与伤者李某签订赔偿协议书,但约定履行期限已过,肇事者刘某及其父亲不愿按协议书履行,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按协议书履行。附办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委托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通过查阅案卷材料,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
一、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本案应属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或自行达成之协议,可视为双方处置自己权利义务,以解决赔偿争端的契约,一经签订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即转化为合同之债。其性质与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无不同,其根本都是民法"意思自治"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已明确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持该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该协议具有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依据该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法释[2002]29号司法解释的精神,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及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时,应将该协议作为民事合同来对待,经审查,如该协议没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应依据该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二、双方签订的“车祸事故双方协议书”真实有效,被告应依据该协议书支付原告赔偿款35000元。
1、被告刘某父亲的行为已得到其儿子刘某追认。
协议书是原告住院期间,与被告刘某父亲充分协商一致后签订的。后两被告又与原告之子一起去村委会加盖调解委员会公章,有证人张某、王某的证言为证。此行为已充分说明被告刘某父亲签订协议书的行为已得到其子刘某的追认。依据《合同法》第48条、《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父亲的代理行为得到其子刘某的追认,最终应由被告刘某承担责任。
2、协议书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被告主张协议书的签订存在欺诈行为是站不住脚的,也无相关证据支持。被告刘某父亲辩解说不认识字可以理解,但是被告刘某识字,他的主张“没看清楚”更是站不住脚,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可能随便在没看清楚的协议书上签字摁手印。更何况证人张某、王某在盖章之时都询问过两被告是否看清楚了,他们都给与了肯定回答。两被告现在的辩解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事后反悔了,想赖账。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车祸事故双方协议书”真实有效,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被告应依据该协议书支付原告赔偿款35000元。望贵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江慧

  二○一二 年五月二十日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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