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快速调解案件
交通事故索赔快速调解案件
【鑫苑简讯】2013年3月5日上午,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军律师代理的原告李某琴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未来路营销服务部、张伏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2012年11月17日12时10分,被告张伏朋驾驶豫AM656M号机动车沿宋寨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明路与宋寨南街东150米时同骑电动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电动车受损。经郑州市交警支队五大队作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伏朋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没有责任。被告张伏朋驾驶豫AM656M号机动车在被告人寿未来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2012年11月17日至2012年11月20日,原告在河南省中医院住院治疗。因被告拒绝赔偿相关损失,特诉至贵院,恳请判如所求。
原告委托河南鑫源律师事务所朱军律师后,2013年2月6日在金水法院立案,2013年3月5日经朱军律师调解,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费用,三方达成和解,本案件得到快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