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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婴儿随车丢失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日期:2013-03-06    作者:孙新律师
    案件回顾:吉林长春婴儿随车失踪案,牵动着人们的心。根据吉林公安微博公布的信息,盗车嫌疑人周喜军今日17时投案自首,孩子不幸身亡。

    据周某交待,3月4日7时许,将一辆银灰色RAV4丰田吉普车(车牌号吉AMM102)盗走后,驾车直奔长春至双辽公路。途中发现被盗车后座上有一名婴儿,车辆行驶到公主岭市怀德镇至永发乡公路旁,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


     本案实施犯罪的周喜军,在实施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是可以减轻处罚,但此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具体还要看案件的情节。本案中,周喜军涉嫌两个罪名,分别是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周喜军盗取车辆成功之后,却将车后排的婴儿残忍掐死埋于雪中。周喜军面临的毫无反抗之力两个月大得婴儿,却没有一丝怜悯之心,痛下毒手,手段残忍,依据刑法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周某虽有自首,但社会影响极度恶劣,手段残忍,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有可能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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