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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离婚案件
发布日期:2013-03-06    作者:聂晓东律师
特殊离婚案件
我妹妹21岁有乙脑后遗症,肢体,智力有严重障碍。已男方结婚后一直未有孩子,经妹妹慢慢表述男方可能是无性功能。考虑到妹妹今后的生活,需要有自己儿女来照顾。因此女方想提出离婚。请问女方以什么为理由来提出离婚。男方一直否认无性功能。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您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为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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