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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受伤再致残如何鉴定及赔偿?
发布日期:2013-03-05    作者:余伟安律师
残疾人受伤再致残如何鉴定及赔偿?
    张三(化名)五十岁,来自陕南秦巴山区,二十多岁时在工地干活右眼受伤,后右眼球被摘除留下残疾,由于家境贫寒,所以仍然常年在外打工谋生。2012年7月某日,张三来到西安市某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部工地从事外架工作,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上班第三天上午十时许,当张三在滑架工作过程中其左眼被电葫芦卡链反弹击伤,事故发生后,项目部有关负责人将张三送往西安市某眼科医院救治,后入住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经医院诊断为:1、左眼钝挫伤;2、左眼房积血;3、左眼外伤性色素膜炎;4、左眼外伤性扩瞳症;5、左眼视网膜震荡;6、左眼屈光不正;7、右眼为义眼等医疗诊断。经住院多日治疗,张三左眼视力严重受损已成定势不能恢复,张三只好按照医嘱出院康复治疗。出院后,项目部就撒手不管,张三一家人立即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张三家属想到委托陕西省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张三眼部受伤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张三眼部受伤致残程度为三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生活护理依赖。拿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张三家属来到项目部索赔,本以为有了鉴定书就能顺利要到赔偿款,但却遭到项目部拒绝。项目部认为,张三受伤前本身右眼摘除,已经构成伤残,如果没有之前的右眼摘除,张三此次左眼受伤不可能鉴定为三级伤残。所以,只认可张三左眼受伤,只同意按照左眼受伤构成的伤残进行赔偿,其具体意见是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鉴定标准“g)七级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确定张三为七级伤残进行赔偿,对于张三之前的原伤残并不予考虑,只愿意赔偿五万元。索赔被拒,张三家属不知如何是好,慕名找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请求法律帮助。
    余伟安律师告诉张三家属,《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总则4.6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条文中明确规定“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本案中,张三左眼和右眼同属于视力器官不可分割,完全符合上述总则中的规定,其致残等级的评定应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所以综合评定为三级伤残是正确的,项目部提出的七级伤残之说并没有任何依据。但具体如何赔偿又要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按照工伤处理,先需要经过工伤认定,然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而不是司法鉴定中心来评定),然后可以经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在工伤程序程序中,张三右眼受伤这一原有伤残不应考虑在内,不影响张三应该享受的工伤待遇。如果张三劳动关系不能确认不能认定为工伤,则张三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法院会考虑张三的原有伤残,会减轻其他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不管按照哪种法律关系处理,鉴定标准都是一样的。余律师告诉张三家属,从对劳动者有利的角度讲,当然应选择工伤法律关系处理,此类案件理论上也本应都按照工伤法律关系处理,只是考虑到工伤处理程序繁琐耗时长证据要求较高,所以,现实中大量此类案件都无法进入正规的法律程序,选择私了或者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进入法院诉讼成为很多人的无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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