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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辅导:拘役
发布日期:2013-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辅导:拘役。拘役是司法考试刑法的重要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拘役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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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知识要点】

1.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不同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管制。

2.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属于短期自由刑。期限为1月以上6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

3.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4.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不仅包括刑事拘留、逮捕,还包括因为同一犯罪事实被行政拘留等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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