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的地点,是指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使继承权并取得遗产的地方。继承人在何处取得遗产,对于遗产继承有较为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涉及到是否便利于继承人,而且由此决定了发生遗产纠纷时的受诉法院。
有关继承开始的地点,《继承法》虽然未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有争议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既可以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所谓住所,是指:“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之定义为:“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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