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正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是我国法律针对涉外继承案件作出的准据法的规定。
涉外继承案件,是指继承人、被继承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或者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在外国,以及遗产全部或者部分在外国的案件。根据这一规定,中国公民继承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遗产虽在我国境内,但是被继承人是外国人,适用法律时,应当根据遗产的性质,即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我国的继承法律和有关外国的继承法律。所谓不动产,是指不改变原来的性质和形体,不能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等;所谓动产,是指不需要改变原来的性质和形体就可以移动的财产,如现金、金银首饰等。继承的遗产如果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律,但这里没有明确是被继承人的哪个住所地。由于在国际交往中,人的住所地是经常发生变动的,甚至一个人有几个住所,所以我国《民法通则》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中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这样就把住所地规定为“死亡时的住所地。”如果是不动产,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我国《继承法》所以对涉外继承案件作出专条规定,是因为涉外继承往往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法律适用上必发生法律冲突,需要调整法律冲突的规范,决定依哪国法律继承遗产才为有效。这种调整法律冲突的规范,在国际上通用的是“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所谓“属地原则”,是指按照遗产所在国法律处理的原则;所谓“属人原则”,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国法律处理的原则。根据法律冲突规范明确规定的涉外继承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就叫“准据法”。这样,一方面使有关的国家取得了对某些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而没有管辖权的国家无权处理,这些国家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国际上也不被承认;另一方面使有管辖权的国家处理涉外继承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了本国的判决在有关外国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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