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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日期:2013-03-03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保定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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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五、律师在要求会见涉嫌经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递交会见申请书、会见审批表、执业证复印件、聘请书、师事务所介绍信,经公安机关侦查单位审阅后方可会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六、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会见场所的规定。如有违反的,公安机关可以立即停止本次会见并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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