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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离婚案子女抚养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3-03-02    作者:110网律师
谈离婚案子女抚养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其基本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离婚中的当事人都会拿出一大堆理由,认为孩子跟自己会过得更健康、更幸福,而法官作为局外人,对每个家庭多年来的是是非非、恩恩怨怨不可能在这么短的审理时间里有完全充分的了解。
由于离婚案件中法院只处理未成年子女,即18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因此,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有不同的具体标准,主要分为: 
一、未满二周岁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以随父亲生活为例外
未满二周岁的子女,由于年龄因素,其对母亲生理上的需求、心理上的依赖,是父亲所不能替代的,加之女性与生俱来的温柔、耐心、细致等性格上的优势,无疑较父亲更能胜任抚养婴幼儿的职责。
因此,《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199311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规定:二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例外情况的规定,若有如下情形时,子女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在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子女随父亲生活的。 
二、二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如一方有下列情形的,法院将优先考虑:
1、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若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由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识能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并能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且在与父母等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中,子女已熟悉、了解父母的脾气性格、道德品质、工作状况、经济能力、与自己感情的亲疏远近、对家庭所负责任的强弱等。尤其在父母感情发生变故、家庭关系处于动荡时期,父母对其的态度,10周岁以上的子女已能凭其智力予以感觉和观察,并有能力做出相应的判断,因此,司法实践中,如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发生争议的,法官应当征求并考虑子女的意见、尊重他们的意愿。
    当然,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子女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法院也将从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做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判决。
    离婚后,双方所生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双方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在对待子女的抚养问题上,当事人切忌不要因为怄气或为了争夺财产,把子女抚养权作为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这样做,对子女是不负责任的,甚至可能给子女一生的成长都留下阴影。父母应当把子女的利益放在首位,在权衡双方抚养优势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抚养权,为子女提供良好的生存、教育环境,把因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伤害降低到最低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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