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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追究违约金
发布日期:2013-03-01    作者:110网律师
王女士前年买了岛内一套精装房,买之前被开发商忽悠了,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合同中约定交房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到了交房日,开发商却告知由于房屋质量问题,要等维修好以后再交房,直至2011年12月15日开发商才将房屋交付给王女士。由于交房时间延期了5个多月时间,王女士想追究开发商的责任,但合同中仅约定违约金,却没有写明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标准。如果走法律途径能索要赔偿吗?赔偿的比例是多少呢?
      房地产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结合本案例,王女士可以选择两种维权途径:一是行使解除合同权,并要求开发商返还房款及赔偿损失;二是继续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二者并用总额要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房产律师提醒:
    关于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中最好予以明确约定,否则,将等同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以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基准。可以选择具体金额(如100万元)或是合同标的额百分比(如合同总标的额的10%)模式计算违约金,当然,建议最好约定不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不含)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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