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 KTV 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经营场所名称:
场所地址:
经营范围: KTV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及期限
1、甲方:以 现金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以 现金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各合伙人的出资:
、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出资 ;乙方出资 。
、各合伙人的剩余资金须在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以上金额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同期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承租场所房租核算
经营场所位于 ,该承租房屋面积约为 平方米(具体以实测面积为准),租金为 元/平方米/天,合计 元,第 年起每年递增 %。房租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并于每年的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 委托执行人及其职责
1、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2、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主持合伙企业的前期筹备、经营、管理工作;
、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每月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 出资比例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二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十七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在该项目的筹备期间,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不得随意转让或撤资,否则该合伙人前期投入部分资金将不予退还,且还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合伙人造成的相应损失。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富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协议同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各方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 二 份,甲、乙双方各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