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哑女变成杀人犯
一个聋哑女变成杀人犯
聋哑女姓杨,从出生就没有听力,既聋又哑,没有上过学,不识字,不会规范哑语。哑女杨某从老家甘肃嫁给河南省的一个老实的农民。
哑女杨某虽然聋哑,但是会操持家务,也会种地,哑女和丈夫辛勤耕作,丈夫农闲时,也打工挣钱。哑女杨某为为丈夫生育一儿一女,日子过的也算红火。
2006年的10月份,哑女杨某赌气离家出走,丈夫发动所有的亲戚和朋友四处寻找,到处张贴寻人启事,但是一连十几天都没有找到。通过电视台登寻人启事,公安局来了消息,哑女被关在看守所。公安局的人说,哑女杨某涉嫌故意杀人。家人不解,哑女十分柔弱、胆小,不可能杀人。
哑女离家出走,怎么会杀人呢?咱们先从哑女离家出走说起。哑女虽然不会说话,也听不见任何声音,但是艳女脾气挺大,有时也会生生闷气。在这之前,哑女也曾离家出走过,但是都被家人找回。这次离家出走,走到了市里,该城市离家有五、六公里。等哑女消了气,再想回家,已经找不到家了。哑女没有单独出过门,离家几里地,就找不到家。哑女在市里的大街上漫无目的的行走,一直走到天快黑了,哑女急了,向一个摩的师傅打听,可以摩的师傅根据听不懂哑女说的是什么。摩的师傅用摩的将哑女带回自己村子,经别人说合,将哑女嫁给了本村的老光棍李某某,给李某某做媳妇。哑女与李某某同住在李某家里,在第二天夜里,李某某被人用斧头砍死,哑女逃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害人李某某2006年11月3日凌晨被杀害,2007年5月哑女杨某被提起公诉。我接受杨某家属的委托,作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诉讼。2007年5月15日查阅、复制了案件的全部卷宗,并会见了被告人。在哑语翻译的陪同下,我与另外一名律师一起会见了被告人哑女杨某。被告人非常主动地将自己所见到的杀人的过程讲了出来,虽然被告人的手语不规范,但通过手语、肢体语言和与别人一起演示,还是将事情经过讲清楚了。被告人讲,当天夜里有三个男人在被告人杨巧德的屋里睡觉,对被告人杨巧德进行轮奸,三人中包括被害人李某某。其中的两个人中,一人拿出一把一尺多长的刀子,交给另一人,这个人用刀子将被害人李某某杀死,并威胁被告人不许说,案发后杀人凶手拿着刀子逃跑了。
我将会见笔录交给主审法官,法官留下复印件,后检察院撤诉。2007年11月,检察院又提起公诉。我参与了庭审,进行举证质证,并发表了辩护意见。在辩护词中,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诉人的证据进行反驳。
一、关于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在公安机关的前三次讯问中,被告人对自己是否杀人并没有明确表示,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后,检察院撤诉,2007年虽然2007年7月份,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法院联合对被告人进行两次询问,被告人承认被害人是自己杀的。但是在律师的两次会见,及在庭审中,被告人均不承认被害人是自己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关于证人证言。
本案的证人证言比较多,但是有的是证明被告人是怎么来到被害人的村子的,有的是证明被告人是怎么来到被害人的家的,有的是证明杀人案件确实发生,有的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关于证明被告人杀人的,都是猜测,因为本案中,这些证人都不是目击证人,都没有看到凶杀场面。因此,本案中的证据证人证言都是间接证据,并不能证明杀人凶手是谁。
三、关于证据《河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
本案中证据《河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是被告人哑巴衣服上的血迹和凶器斧头上的血迹是被害人的血迹,而被告哑巴面部血迹和哑巴女裤子上的斑迹是谁的,没有结论。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的鉴定结论是被告人哑巴面部的血迹是谁的,也没有结论。根据这两份证据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被告人面部的血迹和裤子上的白色斑迹是谁的没有结论,不排除是被害人和被告人之外的第三人留下的可能性。公诉人辩解被告人面部血迹和裤子上的斑迹是谁的,是属于提取的样本无鉴定条件,但是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公诉人,由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应该由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而不是由被告人举证证明自己无罪。
四、关于证据《证明》。
本案中证据《证明》是区公安分局刑事技术室对本案凶器木柄斧头所做的指纹鉴定,但在斧头上并未发现有被告人的手印,而斧头是唯一凶器,证据《证明》并不能证明被害人是被告人所杀。也就是说并不能确定是谁使用斧头杀人。公诉人辩解公安分局刑事技术室对本案凶器木柄斧头所作指纹鉴定的证明,只是证明斧头上未发现有鉴定条件的手印,并不排除上面有被告人的指纹的情况。公诉人的辩解是错误的,斧头上是否有被告人的指纹,要靠鉴定结论,而不应靠猜测。
综上,本案实事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规定,应当驳回公诉人的起诉,宣判被告人无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哑女杨某故意杀人罪成立,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又聋又哑,从轻判决,判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判有期徒刑三年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