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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哪些?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离婚?
发布日期:2013-02-28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⑴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⑵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⑶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⑷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⑸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⑹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⑺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⑻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⑼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⑽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⑾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⑿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⒀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⒁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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