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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的大学学费算抚养费吗
发布日期:2013-02-27    作者:张静律师
 问:

  李某系某高校在校学生,于1986年出生,2009年7月,考入一所财政学院,每年学费5000元。李某幼年时,父母因感情不和,与1996年离婚,李某随母亲生活,其父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18周岁。李某的母亲靠在早市卖衣服挣钱,供李某生活及上学,李某考上大学后,认为其母亲收入少,依靠母亲难以完全满足自己就学所需的生活费及学费,能否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亲每年垫付生活费及学费4000元?

  答:

  不能。

  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子女,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父母处于同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同时依据《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李某已年满18周岁,接受大学教育,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和继续学业,其父亲并没有供养李某上大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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