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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听证案抗辩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3-02-24    作者:郭永军律师
省高院听证案抗辩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3/2/23
摘要:该案纠纷经过一审、二审后,朱某某又申请省高院进行再审,本律师作为被申诉人时某的代理人,认为:从程序上讲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违反了《民诉法》184条的规定,即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两年内提出,此两年的时限为不变期,不存在中断和中止的情形,同时违反了《民诉法》179条的规定;从实体上讲,原告没有任何新的证据,在一、二审中也只有一个证人证明双方解除租赁合同,证据不足,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律要件。最终,省高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论意见,依法驳回了朱某某的再审申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1)豫法立民申字第00115
 
朱某某:
你因与时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汴民再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以“其租赁被申诉人澡堂一个月后即与被申诉人电话达成解除租赁协议。有证人证言为证。原审对此不予认可。判令其承担五个月租赁费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提供的证据只有一个证人证明你们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时某某同意退还押金、解除合同。其他证人只能证明你打电话与时某某协商解除合同,但不能证明时某某同意提前解除合同。故你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提前解除合同协议。因你们双方书面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一年,故原审按照时某某认可的五个月判决你支付租金正确。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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