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为共同财产,是否可以分割,当事人往往争议较大。笔者结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离婚时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分割情况总结如下: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对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分割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否则,将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但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考虑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或安置补偿内容等特殊情形,对破产安置补偿费做出特殊处理。具体为:
若诉讼中当事人对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均属共同财产争议较大、难以确定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时,人民法院可通过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的比例来计算破产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数额。具体而言,该比例大于1则所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均为共同财产;比例小于1则破产安置补偿费中相同比例部分为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破产安置补偿费10万元,该方婚龄为5年,工龄为10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1:2,那么10万元破产安置补偿费的二分之一即5万元为共同财产;若婚龄为10年,工龄为5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2:1,则10万元破产安置补偿费均为共同财产。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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