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赵林1999年3月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 A险种10份,指定其妻王敏为受益人;投保终身寿险
B险种5份,未指定受益人。2003年6月,赵林因车祸身故,因其生前与他人有债务纠纷,债权
人提起诉讼,2004年2月,债权人终审胜诉,但因王敏目前藏匿他处,法院无法对其进行执行。法院便向保险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其内容为"即日起,将赵林、王敏在你处的全部理赔款予以冻结"。
如果王敏一直不现身,对于被保险人的两份保险合同规定的身故保险金19万无(其中 A险种的保险金14万元、
B险种的保险金5万元),法院可否强制执行?保险公司将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继承遗产以继承关系为限,只有与被继承人存在继承关系的自然人才能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但继承人继承遗产必须以尽义务为前提,只有在清偿了死者生前债务、税金之后,继承人才能继承。换言之,对于遗产,债权人有优先的请求权。债权人基于生效的判决书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遗产,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法院当然可以对继承人强制执行。但从保险理论和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身故保险金一般为受益人享有。《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该规定赋予了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身故保险金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因此,从《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受益人基于法定受益权的存在,首先享有人身保险合同下的保险金请求权。只有当受益人未指定或受益人本身出现法定的特殊情况时,保险金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联系本案,保险金可否作为法院的执行标的,应区分两种情况:
其一,指定受益人的情形。此情形下的保险合同应给付受益人,即
A险种下的14万元保险金应属于受益人的合法财产,不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法院将其作为执行标的的依据不足。
其二,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该部分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法院在出具有关生效判决文书的前提下,
B险种下的5万元保险公司可予以协助。
由于本案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作为其惟一的继承人,在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之后,携债务人的所有遗产隐匿他处,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拒不配合。根据我国有关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的
A险种下的这笔保险金虽然属于受益人的合法财产,但法院如果坚持将其作为执行的标的,也是存在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第285条规定:"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对其处理外,并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或折价赔偿。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或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财产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惟一的遗产继承人,在经法院裁定变更为新的被执行人的条件下,
A险种下的保险金部分或全部很有可能被法院认为是"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而成为执行标的,至于具体金额,当然应以被保险人的所有遗产价值为限。
(曹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