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被判掏帮助费
高女士和刘先生是经人介绍认识的,2000年登记结婚,4年后女儿小晴出生,一家三口其乐融融。“结婚后,我丈夫的单位在大连开展了业务,他就到大连工作了。 ”高女士说,她觉得丈夫在大连生活不检点,有了别的女人。2009年,高女士准备带孩子来连,她还卖了老家的房子,准备和刘先生在大连买房。可就在这时,她被查出患有乳腺癌。高女士说,她在北京治病花了20多万元,欠下了不少外债。 在手术后,高女士分别以自己和女儿的名义,将刘先生告上法庭,索要抚养费和医疗费。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给付各种费用10多万元。 2011年4月,刘先生也将高女士告上法庭,提出离婚,法院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后来,刘先生再次提出离婚,并提出抚养女儿小晴,高女士每月给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和高女士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办案法官说,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最终,法院判决解除高女士和刘先生的婚姻关系,刘先生每月给付高女士1500元帮助费,至2014年9月止。另外,小晴由高女士抚养,刘先生每个月给1500元抚养费,直到小晴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