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与男方2008年相识,年底结婚。2008年年初男方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房产一套。婚后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登记在男方名下,但一直用我们两个人的钱还贷款。现在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请问,我能分割房产吗?
【解答】你的这个问题是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的问题。不同的法院或者不同的法官,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对于这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些地方法院做出了指导性意见,但不同地方的法院,也有不同的规定。我把几种不同的观点或规定说明并分析如下:
观点一、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地方法院,在规范性文件中都持这种观点。有的地方法院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少法官是按照这种观点裁判案件的。
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房产的财产属性。男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以自己的积蓄购买房产,男方婚前对房产的期待权已经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房产证,仅仅是婚前购买房屋期待权的延续,取得房产证的行为,是婚前期待权在婚后演化成物权的过程。对于男方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无疑是婚前财产,这些财产只不过在形式上发生了变化,由存款的形式,变成了房产的形式,不能因为婚后取得的房产证,就认为是婚后取得的财产,其实这些财产(至少是部分)在婚前早就存在了,就像婚前有一张一百元的人民币,婚后换成了两张五十元的,不能认为这两张五十元的人民币是婚后取得的是同样的道理。
当然,你说的情况复杂性在于,房产中部分是共同还款,其中有女方的一部分。因为是婚前以男方的名义购房,按照财产的属性,应该属于男方的财产,对于尚未偿还的贷款,为男方个人债务。共同财产还贷的行为并不改变房屋的权属,当然共同还款中属于女方的部分,在分割时男方应当返还。
观点二、按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在会议纪要中认为,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尽管一方婚前购买按揭房屋,但只要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产权证,无论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一方或双方,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从对法律的理解来说,《婚姻法》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正确理解《婚姻法》该条规定的含义,《婚姻法》规定的是婚后取得的财产,而不是婚后取得的房产,正如前面所述,虽然房产物权的取得,是在婚后办理的房产证,取得了作为物权的房产,但购买房产的房款(或者部分),是在婚前就已经取得了,是婚前取得的财产,这样分割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的一方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也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本意。
观点三、按揭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应合理补偿。
最高法《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最高法的《婚姻法解释三》,即考虑了房产的财产属性,又考虑了夫妻共同还款行为、房屋增值等因素,这是公平和务实的。试想,若房产增值了,婚后投入的部分,仅仅按照借款加利益进行返还,对房产产权所有人一方来说,享有了婚后两个人投入的增值利益,而另一方虽然也投入了,但却不能享有房产增值的利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婚后共同投入的部分,不能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应该享有所占投入比例的相应的增值利益。
我个人同意第三种观点,因为是没有定论,以上几种观点,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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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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