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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法的起源
发布日期:2013-0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法的起源。法的起源是司法考试法理学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法的起源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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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法的要素

一、法的起源的学说

法的起源有各种各样的学说,如神创说、暴力说、契约说、发展说、合理管理说。

马克思主义认为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与阶级社会的法律是根本不同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产生的根源是由三方面决定的:

1.经济基础(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二、法产生的标志

法产生的标志有:1.国家的出现;2.权利义务的观念的形成;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三、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1.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2.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

3.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四、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2.从习惯到习惯法,从习惯法到指定法;3.从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分化。

关于法的起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B、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C、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D、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答案及注解]ABCD。这几个答案都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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