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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区律师/上海嘉定区刑事律师
发布日期:2013-02-22    作者:赵 强律师
资深赵强律师,法学硕士,长期在嘉定区执业,有丰富办案经验和人脉资源。擅长刑事;重大合同经济案件辩护。电话:13564487689;18917159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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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因本案于2008529日被逮捕。
  某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向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8428日上午 11时许,被告人郝某到其叔辈爷爷被害人郝某某的家院内,见郝某某家中无人,想到债主逼债缠身,便产生盗窃还债之念。郝某随后在院内找了一根钢筋棍,将窗户玻璃打碎进入室内,又在室内找了把菜刀,将郝某某家写字台的抽屉撬坏,盗走写字台抽屉内放的现金 53 000元。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郝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郝某的辩护人认为应当对郝某的盗窃行为判处缓刑,其辩护理由为:首先,郝某是被害人郝某某的亲侄孙,而且两人在2007年签订过遗赠协议书,可视为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可以盗窃近亲属财物对郝某减轻处罚;其次,郝某案发时刚刚成年,无前科,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且当庭认罪;此外,赃款全部追回,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表示不希望追究郝某的刑事责任。综上,建议对郝某判处缓刑。
  某法院一审查明:
  被告人郝某系被害人郝某某亲侄孙。2008428日上午11时许,郝某到郝某某家院内,见院中无人,想到债主逼债,便产生盗窃还债之念。郝某随后在院内找了一根钢筋棍,将窗户玻璃打碎进入室内,又在室内找了把菜刀,将郝某某家写字台的抽屉撬坏,盗走该抽屉内放的现金53 000元,然后将其中 49 000元存入银行,剩余4000元还债。当日下午,郝某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存入银行的赃款49 000元全部追回退还失主,剩余4000元由郝某父亲郝建国代其赔偿给失主。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郝某的供述,证实其将被害人郝某某家窗户玻璃打碎进入室内盗窃钱财的犯罪事实。
  2.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家中被盗的事实及报案的情况。
  3.现场勘查笔录及提取物证登记表,证实失窃现场的情况及作案工具的提取情况。现场提取钢筋棍一根,经被告人郝某当庭辨认确认系其作案时所用工具。
  4.中国银行存折、存款回单,证实被告人郝某盗窃被害人郝某某家53 000元人民币后,用盗来的钱给郝小勇卡上存了 4000元人民币,将剩下的49000元人民币存入以自己的名字开户的卡上的事实。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本案盗窃数额巨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本案发生在亲友之间、被告人郝某刚满十八周岁、且被害人强烈要求免除被告人的处罚,考虑到这些特殊情况应如何对被告人量刑。
   某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
  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项的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其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一般盗窃案件有所区别。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郝某某虽不是法定的近亲属,但被告人系被害人的亲侄孙,属五代以内旁系血亲,且被告人从小就和被害人一起生活,二人亲情深厚,在被告人犯罪后,被害人多次向法庭要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且所盗款项大部分被及时追回,不足部分也由其亲属退赔给了失主。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悔罪表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属刑法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故可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某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0114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郝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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