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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基本法律常识
发布日期:2013-02-20    作者:罗时光律师

一、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有: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屡教不改、虐待、遗弃、实施家庭暴力、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女方终止妊娠,男方以侵犯生育权起诉离婚的、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划横线部分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二、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问题:
1、离婚时除以下个人财产外,其他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并要照顾到子女和女方的权益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离婚时,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以对其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发现的,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要求再次分割: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3、离婚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如在住房方面给予帮助。
三、离婚时债务问题
1、婚前个人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除非能证明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婚后个人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人知道的。
2、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都有偿还的义务,就算离婚协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明确了双方偿还比例,双方对所有的债务也要偿还,但一方多偿还了,可以向另一方追回。
3、夫或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有偿还的义务。
四、小孩抚养权问题:
1、两周岁以下小孩抚养权,一般归女方。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小孩抚养权
双方都想获得小孩抚养权,一方有下列情形时,优先获得
(1)、做了绝育手术或散失生育功能;
(2)、子女长期随其生活,改变现在的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自己没有不利于小孩的疾病,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利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
(5)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能力及身体还硬朗也愿意继续照看小孩的话,也是小孩抚养权归属的考虑情节。
3、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五、不动产(房产)问题:
1、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在婚前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予,在婚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有其他明确表示除外;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如果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予,属于个人财产;双方父母都出资购买不动产,各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不动产按双方父母的出资额为比例双方按份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3、离婚时夫妻共同房产按以下方法分别处理:a、夫妻双方达成处理意见按处理意见处理;b、双方均主张且同意竞价,双方竞价取得;c、仅一方主张,按市场价评估后,取得方给另一方补偿;d、双方都不主张,拍卖后分割房价款。
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六、其他问题
男方不能提出离婚但女方可以的情形:
1、女方分娩后一年内;2、女方终止妊娠后半年内。
以上男方可以提出离婚的特殊情况如女方所生小孩非男方所生、有可能会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情形等,法院才会受理。
2、事实婚姻与同居的时间界限是1994年2月1日,即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这之后就算符合实质要件也只能按同居处理。
3、解除同居关系,只有在财产分割、小孩抚养有争议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法院才会受理,否则单独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受理。
4、在以下情况下,彩礼钱可以要求退回: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2)、(3)项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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