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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辅导: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发布日期:2013-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考试内容:法人的设立(法人设立的概念 法人设立方式 法人设立的要件) 法人的变更(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的概念 法人终止的原因 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登记 (登记的概念 登记的类型)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概念

在民事主体中,自然人是因出生而成为主体的,而法人则是依照法律的规定“造”出来的。法人设立就是依法产生法人的行为。法律规定了法人的法律要件,法人设立就是满足这些要件的一系列行为,其中既有事实行为,如为准备场所盖房子,也有民事法律行为,如几个设立人签署设立合同。法人的成立,就是产生法人人格,法人获得民事主体地位,能够以法人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设立的法人如何成立,要视法人类型而定,如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就需要经过登记,即只有登记完成法人始告成立,也有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法人设立行为不包括登记行为。

(二)法人设立方式

概括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设立方式,大致有三种:

1.命令主义设立。即依照法律、法令、行政命令方式设立,自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种设立方式适用于机关法人或国有事业单位法人。

2.登记主义设立。须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设立的法人自登记程序完成时成立。

3.依照条例、章程设立。即国家以法律或统一的章程规定法人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凡满足该条件并符合该程序的团体,即取得法人资格。这一程序主要适用于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

(三)法人设立的要件

1.法人设立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人或发起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可以作为设立人;在法律对该类型法人有特别要求的,设立人还需符合该要求,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必须两人以上。

2.法人类型法定。设立人设立的法人类型必须由法律规定,如设立公司须有公司法,设立幼儿园,须有幼儿园管理条例,法律没有规定的法人类型,除经特许,不得设立。

3.设立行为合法。即设立行为必须是法律允许或法律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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