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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民法重点: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发布日期:2013-0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新颖性

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实用性

(1)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

(2)外观设计必须和产品进行结合。如果一项外观设计不与具体的产品相结合构成产品的形状,那么其纯粹是一个美术作品从而只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不能授予其专利权。

3.富于美感

外观设计的功能在于引起消费者的审美情感,从而激起购买的欲望,所以作为外观设计必须富于美感。

4.不得与他人在行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的在先权利主要包括肖像权、著作权、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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