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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民法复习:著作权期限上的限制
发布日期:2013-0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期限限制适用的范围

著作权期限上的限制仅适用于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其他著作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期限的限制。

二、著作权的期限

均为50年,截止日期是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起算时间不同:

1.一般情况下,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即作者去世之年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下列三种作品,从首次发表之日起算,但是从创作完成之日起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1)单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两种:一种是将单位视为作者的情形,另一种是基于委托或者职务作品等原因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情形。(2)影视作品、摄影作品。(3)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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