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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纠纷
发布日期:2013-02-18    作者:吴志成律师
案情简介:原、被告系近亲属关系,为争夺其母亲身前遗产,女儿作为原告将其父亲、兄弟姐妹四人一并诉至法院,诉求将座落福清融北路混合结构四层房屋一幢、渔市街套房两套及杂物间两间、以及步行街店面两间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原告诉求要求分得上述房产的十分之一份额。
承办经过:被告四人均系香港身份,且长期在香港居住生活,在收到法院传票、原告诉状及相关证据后与福清吴志成律师取得联系,在多次沟通后双方建议委托关系,被告四人在香港办理公证委托吴志成律师全权代理本案,接手该案件后,本律师依法调取被继承人身前在福清市公证处办理的相关公证,其中一份公证证明渔市街套房两套及杂物间两间、以及步行街店面两间由被继承的两儿子继承。在提交上述公证证据后,原告律师随即撤回上述公证涉及的相关诉讼,只保留福清融北路混合结构四层房屋一幢十分之一的诉求。后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定继承对该幢房屋进行判决。
本律师提醒:公证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现今社会,房产已是老百姓最重要的不动产,同时在离婚率高居的情况下,相关继承纠纷就将层出不穷,因此在这里要建议学习欧美国家的习惯,到一定时候,到律师或者公证处办理相关继承遗嘱,等自己百年之后,相关遗产就按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这就将大大的减少各继承人之间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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