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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工伤如何认定 公司注销后,工伤职工向谁索赔?
发布日期:2013-02-14    作者:连会有律师
企业注销工伤如何认定 公司注销后,工伤职工向谁索赔?
 
 
职工工伤维权难,有律师计算工伤维权整个流程所需的时间,最长的需要六七年,因此在工伤职工维权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注销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成为法律适用的焦点。下列案例表明,职工工伤维权程序虽烦,但合法权益终有保障,一旦事实清楚,程序确定,法院终会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基础上,做出判决的。
 
【案情简介】
 
邹某系某公司职工,2007323,邹某在公司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后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于2008630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邹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发生后,公司支付了邹某的医疗费及护理费、营养费等。
 
2008219,某公司申请注销,由公司股东孙某及刘某清算。邹某因公司注销,于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原公司股东孙某及刘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劳动仲裁部门以被诉主体不合格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邹某于是向法院起诉。
 
【诉辩理由】
 
原告邹某诉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某、刘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及公司清算组成员,在公司注销清算过程中,没有将邹某的工伤赔偿费用计算在内,符合该法规定的重大过失,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因此请求孙某、刘某连带赔偿相关费用,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76.8(1688×60%×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 968.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27.2元、停工留薪工资4771.2元、鉴定费280;共计人民币34 523.68元。
 
被告孙某、刘某辩称:对于原告邹汉英在新威电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这一事实,被告予以认可;但原告于20086月才作出工伤等级鉴定,新威电器则于 2008219登记注销,在此之前已完成清算程序,新威电器解散清算时,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未发生,原告的诉求不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前提,故二被告清算注销公司的行为并未损害原告的权益;二被告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没有过错,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伤待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刘珍对原告的工伤事宜并不知情,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邹某的诉讼请求,孙某、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本案中,邹某无法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而只能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
 
企业注销工伤如何认定
 
 
 
本篇文章来源于 法帮网www.fabang.com原文链接://www.fabang.com/a/20110713/320184.html
 
 
保定律师连会有,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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