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案件之陆某某交通肇事罪
浙江省某某人民检查院指控: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超载车辆,造成一起致一人死亡的道路
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
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陆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无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
告人陆某某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妥善解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造成一起致一
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和罪名成立。被告
人之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均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