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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原则有没有限制
发布日期:2013-02-09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京津冀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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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时间:2011-09-28 15:15:56
              来源:法律界
              点击率:268
【案情介绍】
小王兄弟三人,其父留有住房两处。小王父亲在世时其一直与父亲和大哥一家同住,另外一套住房由小王的二哥居住。小王的父亲去世后,大哥一家以各种理由赶小王出门,让他到二哥家去居住,而二哥家也对小王的到来表示不太欢迎。这样年仅13岁的小王就像皮球一样被从大哥家踢到二哥家。
小王的父亲去世时,立有明确的遗嘱,两处住房分别归大儿子和二儿子所有,两个儿子要为小王提供住处和基本生活保障。父亲的遗嘱上没有明确留给他住房和财产,可小王到底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呢?
【法律分析】
一、遗嘱自由原则
遗嘱是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遗产及其他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我国《继承法》也确认了遗嘱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继承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上,具体内容为,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遗嘱方式的选择自由和遗嘱变更、撤销的自由。
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的规定,本案中小王的爸爸有权以遗嘱方式处分自己的遗产而不受他人干涉,小王父亲所立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这份遗嘱是否违反了法律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呢?
二、遗嘱自由的限制
我国的《继承法》关于遗嘱自由的范围虽然很宽,但我国继承法所允许的遗嘱自由也是有限制的。从宏观角度而言,遗嘱自由必须受宪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约束,不得与之抵触,并不得违背社会道德准则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然而,具体的限制遗嘱自由的继承立法只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即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根据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小王的父亲立的遗嘱的合法性就应受到限制。在小王父亲立遗嘱时,小王年仅13岁,其作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应享受法律规定的必留份权利。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案中,小王年仅13岁还是一名初中学生,同时具备缺乏劳动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两个条件,应享有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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