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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1周岁女儿在学校组织的春游中,在公园里跌断上门牙两颗,请问如何走司法程序?急急急!!!先谢谢了!
发布日期:2013-02-06    作者:聂晓东律师
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答复如下: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由于您女儿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组织的春游中不慎跌伤,如果您女儿或者您作为其监护人能证明学校在组织春游时未能尽到应有的教育、监管职责,导致孩子受伤,就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在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也可以通过客观化的判断标准,如学校在此次春游中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如果您作为监护人无法就赔偿事宜与学校达成一致,可考虑诉讼解决。在诉讼中可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如果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希望我的解答能带给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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