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
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过交警部门的处理后,最终交警部门要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也是事故当事人最关注的,它涉及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追究。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上是何性质的文书呢?
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是何种的行为?是司法行为?行政行为?都不是,这种行为所出具的认定书只是作为一种证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从以上可以看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里面是申请“复核”的权利,而不是申请“复议”的权利,所以不是一种行政行为,不能对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时把认定书也作为一种证据来采信,因为现行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它专门的机构来认定、鉴定交通事故,所以认定书的证据效力还是很高的,在没有非常明显的证据证明认定书错误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直接采信其证据效力的。那么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也是作为证据使用的,而不是一种司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