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后脱离现场是否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我认为 交通肇事后脱离现场应分为两种情况,一、脱离现场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隐匿二、是由于对于现场场面的害怕或者害怕受害者家属等的报复而脱离现场,然后报案。第一种情况应认定逃逸,第二种情况不应认定逃逸。因为根据
《道路交通法》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从以上可以看出第二种情况不是"逃避法律追究",所以不应认定逃逸。这里面也存在一种情况,由于第二种情况下脱离现场导致事故责任的无法认定该如处理?比如甲车正常行驶,一行人突然横穿马路被撞死。正常甲应是次要责任,但由于第二种情况下甲脱离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这里不能认定甲逃逸,所以不能以甲逃逸承担全部责任,但在实务中由于甲脱离现场违反了《安全法》的相关保护现场的规定,会认定甲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这就导致可能和实际情况责任认定的不符,甲本应该次要责任而承担了主要或全部责任,本应该承当民事责任而由此承担了民事和刑事责任,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脱离现场,要积极保护好现场否则后果会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