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
甲乘坐乙的营运车辆时与丙驾驶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乙占主要责任,丙占次要责任,甲在事故中受到伤害,那么甲如何进行索赔?
1、根据人身侵权损害进行索赔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乘客甲在交强险最高限额下进行赔偿,如果不够赔偿的,乙丙车辆有商业险的按责任比例有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如果乙丙车辆没有商业险,甲只能向乙丙索赔,这种情况下甲就面临乙丙赔偿能力的问题,如果乙丙其中一方赔偿能力不足,如“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那么甲就不能得到完全的赔偿,那么乙丙可否负连带责任?按该规定是不能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乙丙应承担连带责任,由一方赔偿后再追偿另一方的责任。但这里面对于完全承担方有失公平,因为只由于违章的部分责任却要承担全部责任,承担后还面临向另一方无法追偿的风险。
2、根据合同关系进行索赔
甲乘坐乙的车辆就形成了一种运输合同关系,甲进行付费乙就有责任义务把其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乙没有尽到此义务那么乙就违约了,就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害应由乙进行赔偿。在超过交强险限额和商业险总和,并且丙没有赔偿能力,但乙有赔偿能力时,甲可根据合同关系要求乙进行完全赔偿。但基于合同关系甲只能向乙主张赔偿而不能同时向丙主张,并且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合同索赔是在乘客乘坐的车辆是合法的营运车辆,如果是非营运车辆(黑车)时,就不能根据合同关系来进行索赔,因为根据《合同法》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运输合同是无效合同,那么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了,只能根据无效合同后果,只能按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赔偿,那么就应该根据乙的的过错进行赔偿,即按照责任认定的比例进行赔偿,而不是完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