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997年8月新购一辆桑塔纳轿车,市场价为13万元,并以此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期限一年,1998年5月张某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因跟车过近,不慎撞上前面一辆集装箱货车,造成桑塔纳车全车报废,张某当场死亡。张某的继承人持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但双方在具体赔偿金额上未达成协议。原因在于桑塔纳轿车的价格已于1998年初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幅度调整,新车价格于1997年的13万元降至11.8万元。张某家属要求按车损险保险金额13万元赔偿。保险公司则以被保险人不应获利为由,坚持调整后价值11.8万元计算赔偿。
评析:
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机动车辆在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其目的在于通过补偿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况,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余或少于损失的补偿。本案中保险人按调整后价值11.8万元计算赔偿,足以使被保险人的遗属在当时的市场上购买与保险车辆同型号的新车,已经使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了充分、有效的损失补偿,因此是正确和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