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近日笔者接到当事人咨询,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第一时间报了保险,并电话进行报警,但因为着急赶路,故没有选择让交警出警,而是和对方进行了私下和解,但因为其自身车辆受损严重,又因其当时报的是全险,故其将希望寄予保险公司,以期获得补偿,但是其在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时却被告知,必须要有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才可以获得赔付,否则不予理赔,而交警队则坚持认为因为自己当时未出警,故责任认定书绝对不能出具,由此当事人限于两难境地,而且车辆放到修理厂一直无法进行及时修复。此案件就涉及到两个焦点问题:
第一,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是保险公司拒赔事由。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初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但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这就表明,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是一种鉴定结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由法院做出新的责任认定。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其它书证、物证一样,属法院审查的范围。没有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依然应当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现场查勘记录的事故责任划分可以作为理赔的依据。首先,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并没有约定必须提交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证明事故责任;其次,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理赔时只需提供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等证据,没有规定原告必须提供事故认定书。最后,根据公安部的规定,轻微的交通事故案件,公安部门可以不制作事故认定书,即使制作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也只交给驾驶员,不会给被保险人。因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最终依据,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拒赔。
第二,没有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当事人可否先行修复继而索赔。
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一般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报保险公司,需要保险公司查勘,入修理厂定损,达成统一的维修金额后开始修理。车主要先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等修好车,拿到修车费发票后再一并提供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流程赔款。“先修车,再赔付,是行业内的惯例。但如果没有经过定损,被保险人直接修车的一般保险公司不予承认,从而可能发生拒赔,即使车辆在外地出险,也要先定损再修车,否则保险公司会因为无法确定损失金额而拒绝赔偿。
据此,在本案中,对于当事人的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应该根据现场出险所做记录进行应有理赔,而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即予以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