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买的二手车丢失后,车主和保险公司却为了具体赔偿金额闹上了法庭。日前,该案历经二审,车主齐某获得了42960元的赔偿款,而非保险公司认为的32000元。
自己买的二手车丢失后,车主和保险公司却为了具体赔偿金额闹上了法庭。日前,该案历经二审,车主齐某获得了42960元的赔偿款,而非保险公司认为的32000元。
案情回顾
2004年9月17日,一居民齐某购买了一辆二手桑塔纳2000型轿车。
4天后,齐某以该车原单位的名义在保险公司天津东丽支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上特别注明,盗抢险的保险金额按该车新车购置价格减去相应折旧费,当时确定为7.8万元,同时,合同注明被保险车辆实为齐某使用。
同年10月19日,齐某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当时价格评估为4万元。去年7月4日凌晨,齐某发现该车被盗后立即报案。因车查无下落,齐某遂到保险公司索赔,双方因保险赔付标准不一发生纠纷,进而成讼。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经调查发现该车自1996年3月出厂后,已经5易其手、4次更改车牌号,出厂价格为15万元。
法院观点
原审法院根据“车辆投保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金额计算赔偿,但是签订合同时,该车的保险金额是以新车购置价格减去折旧金额确定的,齐某购车时的价格远远低于上述价格,说明该车在投保时的残值低于正常折旧后的价值,所以合同所列的保险金额已经超过了车辆的实际价值”判令保险公司赔付32000元。
齐某不服,认为原审没有依据合同约定,只是参照车辆购买时的评估交易价格确定车辆的保险金额,没有法律依据,上诉提出应改判保险公司赔付62400元。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保险方面的规定,确定被盗车辆的实际赔偿金额确实应以车辆购置价格减去相应折旧,因此判令保险公司应赔偿齐某车辆损失42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