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