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情况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自5月1日施行以来,乐平市人民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24件,全部为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其中2011年度5件,2012年度19件。
〈一〉、处刑情况
全部24件案件,免予刑事处罚的6件,免刑率为25%,处二至三个月拘役并适用缓刑的18件,缓刑率为75%,罚金一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二〉、被告人情况
24名被告人,全部为男性,职业有:农民、工人、教师、干部、“摩的司机”等,其中农民15人占62.5%、工人4人占16.7%、教师3人占12.5%,文化程度:小学11人占45.8%、初中8人占33.3%、中专以上学历5人占20.9%。
〈三〉、涉案车辆情况
车辆类型:摩托车22辆占 91.7 %、小汽车2辆占8.3%,持驾驶证驾驶13件占 54 %、无证驾驶11件占46%,登记机动车14件占58%、未登记机动车10件占42%。
〈四〉、醉酒程度及受伤〈损〉情况
80MG/100ML以上160MG/100ML以内20件占84%、160MG/100ML以上240MG/100ML以内的2件8占%、240MG/100ML以上的2件占8%。造成人员受伤的16件占67%、财物受损的3件占13%、未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的5件占20%。
〈五〉、发案的时间、地点情况
时间绝大多数在晚餐后的20时至21时,地点城区17件占71%、乡村7件占29%。
二、存在问题
〈一〉、非监禁刑适用比例100%。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入罪,目的是保护道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法制不仅仅是和平秩序,而且也是斗争秩序,如果不区分犯罪情节,一概判处非监禁刑,危险驾驶罪缓刑化、免刑化,势必抑制刑罚预防犯罪功能,不仅不能有效地惩治犯罪,而且不利于威慑阻吓其他社会成员的行为倾向,强化和稳定其法律意识,不仅挫伤查案单位积极性,而且有损司法权威,立法目的难以达到。
〈二〉、法制宣传力度不够
禁止危险驾驶法律实施当初,有关部门采取了强力措施,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醉酒驾驶危害性及法律后果,同时组织干警深入各大中酒店散发宣传单,张贴标语,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深入人心,但时间一长,因各种原因,酒驾、醉驾重新抬头,“隐性”〈未查获〉醉驾行为有增无减,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法制宣传力度不够,虎头蛇尾。
〈三〉、执法刚性不强
在已判决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因为危险驾驶导致人员受伤、车辆受损交通事故后,对方当事人报案,才被查处,在交通执法过程中被查处的比例非常之低,究其原因,主要是人情等因素,特别是公务员醉驾一旦被判刑,将面临开除工作风险,囿于人情,不愿得罪人,其次,查办此类案件不仅要投入大量警力,而且,通过现场酒精测试筛选后,对涉嫌超标的还要强制到医院抽取血样,再送设区市检测,每件收费600元,程序相对繁琐,因此,执法动力不足,更谈不上常态化。
〈四〉、逮捕法律适用障碍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的前提条件是: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刑法》133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只能判处拘役,最高刑才六个月,因此,侦查机关只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非羁押强制措施,如果审判机关等到判决生效收押的话,被告人可能逃跑,又将导致中止案件增多的两难境地。
三、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导
中国酒文化可谓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无酒不成宴”已根植国人思维,结婚宴、谢师宴、入伍宴、生日宴、乔迁宴等各类宴会,同学、战友、同乡、同事等各类聚会名目繁多,你来我往,觥筹交错,为了彰显“人品如酒品”,“宁伤身体不伤感情”。面对如此深刻的社会背景,要想取得与危险驾驶犯罪斗争的胜利,必须多方施策,综合治理,在打击的同时,注重加强法制的宣导,并创新宣传形式,在特定场合加强法制宣传,在饭店、酒吧、KTV等餐饮娱乐类场所内、大型停车场内设置杜绝酒驾的宣传画报和公益广告,宣传酒驾危害及法律后果。将危险驾驶等刑事法律规范列入驾校培训内容。同时,通过立法或行政法规、规章或规定,督促酒类厂家,在各类酒的商标上注明醉酒驾车的危害及法律后果。另外,还可以让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现身说法,必要时可制作成专题片,在一些酒风甚浓的场所循环播放,以此警醒那些心存侥幸之人。
〈二〉改进执法方式
为彻底扭转“隐性”违法犯罪现象大量存在,而实际查处案件少的被动局面,必须破解单一的举报--查处模式,如此,不仅可以有效削减此类犯罪现象,而且还可以消除“只要没人举报,就不会有问题”的侥幸心理,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被处罚者心服口服,因此,应强化公正执法理念,克服人情、金钱、关系等因素对执法的影响,加大执法力度,常态化执法,尤其是要实行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异地交叉执法,保持惩治醉驾犯罪的高压态势。
〈三〉、突出惩治重点
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对危险驾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严惩处:1、无牌、无照的;2、严重超过醉酒标准的;3、造成人员受伤、财产受损的;4、在人口稠密的主要道路地段驾驶机动车的;5、驾驶出租、公交等客运车辆的;6、驾驶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特种车辆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对情节一般或轻微的,依法从宽直到免于刑事处罚,通过宽严相济手段,分化、瓦解此类犯罪。
〈四〉、加强“三机关”配合
要有效治理“醉酒驾驶”的顽疾,实现危险驾驶入罪的立法目的,公安、检察、法院必须加强配合,以“执法为民”的理念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自职能,顺畅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流程,及时交流通报信息,协调各自行动,定期会商解决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