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孙某的汽车已使用了近8个年头。由于该车零部件老化,毛病不断,保险公司拒绝承保自燃险,只承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上突然起火,将车辆烧毁,并引燃了附近堆放的货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近万元。经消防部门鉴定,起火系由车辆电路老化,电线两极相碰产生火花引起。接到鉴定书后,孙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自燃”是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事项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车辆损失和他人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评析: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并非全面适用于车辆保险的所有险别。其中有些项目是共同适用于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基本险的,如“饮酒、无有效驾驶证”等;另一些项目则分别适合于各自的主险和附加险,不能一概而论。自燃是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并不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险。对于自燃引起的火灾造成第三者损失,只要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就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