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将其自用的捷达轿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王某驾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开车人李某死亡,被保险人王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补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经查,死者的妻子已怀孕,并向王某提出了向未出生胎儿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而王某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时,亦将第三者的遗腹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列入了索赔请求。
评析:
未出生胎儿没有取得法律上承认的人的权利和义务。民法规定:人自出生之日起享有权利和义务。按照字面理解,遗腹子并非受害人在事故前实际抚养的人口,不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提到的被抚养人。但在我国婚姻法、继承法中规定要保留胎儿的权利。所以,在认定被抚养人的问题上同样需要适当照顾胎儿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可暂不赔偿遗腹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留待婴儿出生后,根据出生个数和成活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付;也可与被保险人协商,定额赔付后一次结案,其余补偿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