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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电动在学校停车场遭到破坏,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3-02-02    作者:聂晓东律师
您好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来看,您和学校停车场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374条之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看来,如果学校停车场收费或是保证停车安全,您则可以向其索赔,如果学校停车场没有向您收取费用,您也不能证明其存在重大过失的,那您的索赔可能性较小。关键是要有对您有利的证据,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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