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适用有何不同
【简介】有网友咨询:按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所有的阳台均只按一半的面积计算。但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中,在计算房屋的建筑面积时,规定封闭式阳台要全部计入面积,未封闭的只算一半。我们现在买的商品房屋阳台面积按哪个算啊,前者是2005年的,而后者是2000年的,两者对封闭阳台规定不一样,我们购房者为此付的钱不一样,应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赵娜律师总结回答如下:第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只适用于工程造价计价,而不适用于商品房建筑面积测量;第二,《房产测量规范》适用于商品房建筑面积测量,规划和房产部门都应按照此规范执行;第三,两个规范并不冲突,适用范围不一样,没有高低之分。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要起草人胡晓丽处长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条款内容的解释: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6号,以下简称计算规范)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后,我市部分商品房买受人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就计算规范有关条款内容提出咨询,如封闭式阳台按照计算规范“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的规定,为什么全部计算建筑面积?若按1/2计算建筑面积,那么在该计算规范未公告前,商品房买卖双方就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封闭式阳台,其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是按预测而确定的,将导致建筑面积误差超过3%的规定而引起违约。以上反映的问题归根到底要弄清计算规范制定实施的目的。为此,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士于2006年2月22日上午10时58分与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胡晓丽处长取得联系。胡晓丽处长解释:计算规范制定实施的目的是“为满足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需要”,“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商品房建筑面积测量不适用计算规范。显然计算规范中关于“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的规定只适用于工程造价计价,而不适用于商品房建筑面积测量。
《房产测量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综上,网友的问题有了最终答案,商品房建筑面积测量依然遵循《房产测量规范》,封闭式阳台要全部计入面积,未封闭的只算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