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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卖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出险后保险人有权拒赔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浙江湖州某厂,将某一辆客货两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身险保额为2.7万余元,第三者责任险无限额,保险期限:年。在保险期内,保险车辆满载1.5吨大米,从瑞安市前往湖岭,当行至瑞湖线25公里处时,由于该车横拉杆左侧球头脱落,方向失控,致使车辆坠入道路左侧1.6米深的竹林地里,造成车辆损失和第三者损失共计4800元。
       案发后,肇事司机李某以某厂的名义电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查对保单,确认是保险车辆,于是迅速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全权代理查勘,之后,李某带查勘材料和赔偿的有关手续也到投保公司办理赔付手续。在赔款付出之前,有人向保险公司举报,李某不是某厂司机,也不是某厂聘用的司机,只是他向某厂购买了客货两用车而已。保险公司立即着手调查。
       调查结果是:某厂在单位车辆投保后半年,已将出险车辆以7500元价格转卖给李某,并有未经车辆交易市场的"转卖"合同,以及李某付款的收据。厂方强调指出,李某购车后未附带保险单的条件,厂方也没有把该车投保作为转卖的条件。所以,李某驶车肇事是他自己的责任,厂方不向保险公司索赔。至于该厂在出险通知上盖的公章,是未经厂领导批准的行为。
       得到本案真实情况后,保险公司拒赔李某的肇事损失。
【分歧】 
       类似本案的情况,在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工作中常常遇到,有时被保险人协助买主提出索赔,对于保险公司到底应该赔偿还是拒赔的问题经常发生争执,主要理由如下:
       保险公司应当拒赔。依据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17条第1款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告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1条规定:"除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毋须征得保险方同意外,其他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根据这些规定,被保险人将车转卖后,被保险人对它已经没有所有权或者其它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如果被保险人未到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则由于被保险人对该车已没有保险利益。因此,根据《条款》第19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15条至第18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予拒赔。
       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此观点是建立在某厂替车主提出索赔的条件之下,事实上该厂未提出,为研究案例,这里按提出论)机动车辆作为固定资产中一种特殊的流动物,其买卖关系的成立,除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外,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的形式条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6条指出:"旧的机动车辆(计划进口的旧汽车除外),必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交易,凭市场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续。按规定应报废的机动车辆禁止销售。"第8条指出:"汽车交易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规定,照章纳税,接受监督管理。不准无照经营,不准非法转手倒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1条指出:"自1988年10月1日起,凡汽车(包括计划内、外汽车),旧机动车(包括旧汽车,旧拖拉机、旧摩托车)交易,发货票均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一律不发牌,不办理初次登记或过户手续……"第4条指出:"旧机动车上市交易,须先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临时检验,经检验合格,在其行车执照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后,方可进行交易……"据此,机动车辆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不是在当事人买卖交易时,而是在买卖必须合法的前提下,在正式办理转籍过户手续后。如此案某厂的汽车,虽然转卖了但并未发生过户、转卖的法律后果。并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说:转卖的保险车辆经车辆交易市场合法交易后,应凭工商部门认可的发票,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称谓。由于某厂与李某之间买卖车辆的交易是非法的,法律不会给予承认,因此他们没有正当理由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这样,此车在法定所有人无论是在交易时,还是在出险时,均是某厂,并不是非法购买者李某。《条款》第17条和《条例》第11条所指的"转卖","过户"是指合法的,法律认可的。既然某厂是汽车的法定所有人,那么作为被保险人的某厂就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
       在处理类似案件的两种意见中,拒赔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赔付的意见是错误的。
       应予赔付的意见主要错在把财产所有权作为索赔的基础,忽视了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这里需要明确一下。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保险合同有一定关系,又无一定关系。有一定关系是指所有人为了使自己财产遭受意外事故损失后,能得到经济补偿而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无一定关系是指生产经营者向生产设备所有者租赁设备,或承包经营,租赁凭承包人为了在遭受意外事故后,经济损失及时得到补偿而与保险人签定的保险合同,我国公有制企业基本是这种形式。能说国有企业的职工因为没有所有权,对企业的设备没有投保的权利,或者投保后出险元索赔的权利吗?这显然是错误的。
       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形式,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合同签定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的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转卖后,未通知保险人,这是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车辆出险,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完全有权拒赔。因为被保险人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这是违法的。
  拒赔的意见正确,这是因为它始终以保险合同为规范,检查对方是否认真履行了义务,只要认真履行了义务,发生了合同规定的经济损失事故,保险人就应该及时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反之,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人就有权拒赔。它没有去适用合同以外的法规,这是简单、明了、正确的好途径。
       在这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拒赔与赔偿的阐述费力不小,特别是赔偿的意见,引用工商管理局的文件、规定、通知、还有公安部让的,这是没有必要的,一般情况保险合同是够用的,特殊情况要以法律为依据较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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