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第168 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新法第202条: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解读:
原法未规定判决书应当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践中经常发生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判决宣告后很长时间内不知道已经判决和判决结果的情况,不利于其帮助其委托人提出上诉、申诉或者依法行使其他权利。
考察方式:
1、一般公诉案件,审理期限为2 个月,至迟不得超过3 个月;
2、死刑、附带民诉或“交、流、集、广”(156 条)情形,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最高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