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劫后损失是否赔付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0年10月12日晚11时,某市交通运输公司一辆投保机动车辆险的载重汽车在市郊被三名持刀歹徒劫持。案发后,该市警方迅速在全市及周边地区进行布控。13日晨6时许,警方在该市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发现被劫车辆。追捕过程中,惊慌失措的疑犯在先撞坏警方一辆吉普车后,因车速过快而与收费站相撞,导致车毁人亡。本案损失为:①车辆直接损失28000元;②警方吉普车损失700元;③警方因破案而租用车辆费用1200元;④收费站受损损失1100元,吊拖车费用600元。被保险车辆发生毁损事故后,交通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分析】
针对本案,保险公司内部有三种不同意见:一、与收费站相撞后的车损应予赔付,收费站损失和警方租车费用、吉普车车损,是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二、与收费站相撞后的损失,都是全车失窃后造成的,属保险责任,收费站的损失,被疑犯撞坏的车辆损失均应视为第三者损失,可给予赔偿,在破案中租车费用和施救过程中的吊拖车费用均应适当补偿;三、该案的一切损失,都是由于疑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应由疑犯赔偿损失。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较为妥当,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收费站相撞后的车损是全车失窃后造成的,应予赔付。
二、施救费用是指保险车辆受到损失或为了减少损失而采取的积极补救措施所需的费用。本案中警方租用车辆的租车费以及清理收费站现场所用的吊拖费用属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应予承担。
三、收费站的损失和被疑犯撞坏的北京212吉普车,应视为第三者损失给予赔偿。该车已由交通运输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车主车辆损失是由于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责任造成的,车主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公司应在仔细核定损失的基础上,给予及时赔付,同时被保险人应当将向第三方追偿经济损失的代位追偿权转让给已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追偿。保险公司的追偿所得归属保险公司所有。
【结论】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赔付载重汽车损失28000元,吉普车车损700元,收费站损失1100元,并与相关各方商定租车费及吊拖车费的合理分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