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第188条第2款: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解读:
惩罚首先必须符合应当出庭的条件,即“有异议+影响大+有必要(见解读80)”。其次,处罚有两种方式:一般予以训诫即可,情节严重的,予以拘留。可见不是所有拒绝作证的都要予以处罚。再次,按照上一款免予强制到庭的人,不能因为未出庭而予以拘留处罚。
考察方式:
1、拘留要经过“院长”批准;
2、十日以下拘留(一般拘留往往都是十五日以下,注意区别);
3、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