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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证人出庭
发布日期:2013-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法:

187条第1、2款: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第187条第3款: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读: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比率极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求全部出庭作证实无可能,这次修改明确了必须出庭作证的若干条件,增强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考察方式:

1、普通证人出庭的三个条件:双方有异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

2、警察执行职务时目击犯罪情况(注意不是诉讼情况,因此,因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知晓案情的除外),理应作为普通证人出庭,其出庭条件与普通证人相同;

3、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双方有异议+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之所以没有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这一条件,是因为一般情况下,鉴定意见对定罪量刑都有重大影响);

4、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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