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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出庭支持公诉
发布日期:2013-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旧法第153 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新法第184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变化:

删除简易程序,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的规定。

解读:

本次修改刑诉法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为基层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具体条件见法条),其中有些可能是比较重大,对被告人判处较长刑期的,没有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不太妥当,另外,不出庭也无法监督法院审判活动,不能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因此作出这一修改。

考察方式:

今年简易程序是命题热门,本法条会结合简易程序命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一律需要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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