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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公开审判
发布日期:2013-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旧法第152 条:

“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新法:

第183条第1款:

“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274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变化:

1、删除有关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14-16 岁一律不公开,16-18 岁一般不公开),统一改为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2、增加商业秘密案件依靠申请可以不公开。

考察方式:

这一处修改考试价值很大,请同学们务必熟记。

需要注意: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其中未成年人的年龄应以审判时为准;商业秘密经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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