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第152 条:
“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新法:
第183条第1款:
“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274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变化:
1、删除有关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14-16 岁一律不公开,16-18 岁一般不公开),统一改为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2、增加商业秘密案件依靠申请可以不公开。
考察方式:
这一处修改考试价值很大,请同学们务必熟记。
需要注意: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其中未成年人的年龄应以审判时为准;商业秘密经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